博物館火災風險指南(試行)
博物館是指征集、典藏、陳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類文化遺產的實物場所。設在文物建筑內的博物館,還應符合國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博物館主要火災風險如下:
一、起火風險
(一)明火源風險
1.博物館內違規吸煙,違規使用明火,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2.藏品技術區、業務與研究用房中修復、實驗、展品展具制作與維修等環節設置的明火設施管理不到位。
3.違規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氣鍋爐取暖未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4.違規進行電焊、氣焊、切割等明火作業。
5.廚房使用明火不慎、油鍋過熱起火;違規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及甲、乙類液體燃料。
6.用餐區域、開放式食品加工區違規使用明火。
(二)電氣火災風險
1.選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產品以及電氣線路;違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以及白熾燈、鹵鎢燈、高壓汞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2.電氣線路未正確選擇導線類型、未穿管保護,敷設不符合規范要求,存在老化、絕緣層破損以及過熱、銹蝕、燒損、電腐蝕等問題,配電線路未設置與電氣設備匹配的短路、過載保護裝置。
3.電氣線路、配電箱、電源插座、電器開關、照明燈具直接敷設、安裝在可燃材料上,或靠近可燃物時未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4.弱電井、強電井及吊頂內存在強、弱電線路交織敷設、共用配電箱等問題,電井內及配電裝置周圍存在可燃物。
5.臨時布置的活動場所現場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電氣線路敷設、連接不規范。
6.館內違規采用電暖氣、電褥子取暖。
7.除必須持續通電的設備外,其他用電設備在閉館后未采取斷電措施。館內制冷、除濕、加濕裝置長時間通電,未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8.建筑防雷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古樹名木未設置防雷設施。
9.電動自行車、電瓶車、電動平衡車等使用蓄電池的交通工具違規在博物館內停放、充電,工作人員將蓄電池帶至館內充電。電動汽車停放、充電未與博物館保持安全距離。
(三)可燃物風險
1.展品、藏品、商品在布展、撤展、存放、搬運時使用的箱、柜、架、盒及包裝、填充所使用的紙張、棉花、木絲等可燃物未及時清理。
2.展館內設置易燃可燃材料裝飾,如易燃可燃物掛件、模型道具、裝飾造型等。
3.建筑施工、修繕過程中使用油漆稀釋劑等各種易燃危險品,未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4.文物建筑博物館設置住宿、廚房等用房,增加火災風險。
5.文物建筑博物館保護范圍內大量干枯雜草、樹枝和灌木等易燃可燃物未及時清理。
二、火災蔓延擴大風險
(一)現代建筑的博物館
1.擅自改變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擋煙垂壁等未保持完好有效。
2.柴油發電機房、空調機房、變配電室、鍋爐房等重要設備用房防火分隔被破壞,管道井、電纜井、玻璃幕墻防火封堵不到位。
3.通風空調系統、防排煙系統管道上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排煙閥(口)未保持完好有效。
4.消防設施未按標準配置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車通道未保持暢通,防火間距被占用。
(二)文物建筑內的博物館
1.文物建筑大多為純木或磚木結構,耐火等級低,無防火分隔設施,作為展廳、藏品庫、裝裱及修復室時,發生火災易造成蔓延擴大和嚴重損失。
2.宗教場所懸掛的綢緞、經幡、傘蓋、帳幔等未經防火阻燃處理。
3.毗鄰文物建筑違規設置辦公場所、宿舍、食堂,違規搭建臨時建筑、設置商業攤點等。
4.未設置消防車通道,現有消防車通道上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影響滅火救援。
5.未設置室外消火栓或未設置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未配備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未在周邊水源設置取水設施,不能保證消防供水需要。
三、重點部位火災風險
(一)陳列展覽廳
1.違規采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破壞防火防煙分隔設施。
2.安防監控設施的強、弱電氣線路敷設方式不規范。
3.用于宣傳、展示的多媒體顯示屏、電子沙盤模型等電器設備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4.展柜內設置非冷光源燈具,燈具線路未采取穿管保護措施,線路接頭未使用接線盒等連接方式。展柜底部安裝的用電設備電氣線路敷設不符合規范要求。
5.新型高科技智能化展品安全性能不穩定,易產生故障引發火災。
6.文物建筑內的博物館展廳違規設置配電箱,照明燈具安裝及電氣線路敷設不符合規范要求。
7.展廳內游客參觀時,局部區域滯留擁堵,影響人員安全疏散。
(二)影視廳及互動體驗室
1.違規采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吊頂、墻面、地面、隔斷、疏散門、座椅、幕布、裝飾織物等燃燒性能不符合規范要求。
2.電氣設備持續使用以及大型體驗設備瞬時用電量大易造成過負荷等問題。
3.科普教育實驗室違規存放易燃可燃化學試劑,體驗者違規進行實驗操作。
(三)藏品庫
1.藏品庫內違規搭建閣樓、分隔小間,采用易燃彩鋼板搭建倉庫或其他臨時用房。
2.庫房與其他用房共用,未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未獨立設置疏散門。
3.藏品庫房未按要求設置相適應的自動滅火系統。
4.未按照藏品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間存放,無法有效實施滅火。庫房未在醒目處標明藏品性質和滅火方法。
5.藏品庫內燈具未安裝防護罩;違規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垂直下方堆放可燃藏品,且未與可燃藏品保持安全距離;違規使用電爐、電加熱器等器具。
(四)裝裱及修復室
1.裝裱室、修復室與其他場所未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2.違規使用明火灶具熬制裝裱漿糊等,熬漿、烘烤等設備與周圍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離。
3.用于文物修復的易燃可燃化學藥品試劑未分類分區存放或超量存放,儲存間和使用區域未安裝通風設施。
4.熏蒸、清洗、干燥、修復、打磨等產生可燃氣體或粉塵的區域未設置可燃氣體及粉塵檢測報警設施和泄壓設施。
(五)檔案資料室
1.檔案資料室違規設置人員住宿、辦公場所,與建筑內的其他功能區未進行有效防火分隔。
2.未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3.未落實專人值班制度。
(六)廚房
1.廚房操作間與其他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爐具未定期檢測和保養,燃氣管道、法蘭接頭、連接軟管、儀表、閥門存在破損、泄漏和老化現象。
3.排油煙罩、油煙道未定期清洗,廚房未按要求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燃氣緊急切斷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鋼瓶未安全存放或鋼瓶存放量過多。